2007年3月20日 星期二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措施說明
適用對象:
88.1.1以後非自願性離職的失業勞工。(以工會名義加入勞保者,不能納入失業己付保險費年資。)

申請資格:
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館身份之本國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受僱於公、民營各類事業單位的員工!)
勞工保險必須辦理退保(工會名義加入勞保者可不必退保)
自88年1月1日以後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依勞基法第十一、第十三條但書、十四條、二十條規定的非自願性離職勞工。
應備文件:
最後一家公司行號所開立之離職證明書正影本。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正影本。
郵局存摺封面正影本。(金融機構亦可,但須查明該機構的總行及分行之電匯碼。)
個人私章。

申請方式:
應備妥文件影印本各一份,正本及影印本皆要準備,親自向全國各就業服務站申請審核辦理。以交通方便為原則,無戶籍限制。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
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不論有無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年資及歸零重新計算,亦即最快再次非自願離職申請失業給付均投保公司行號勞保一年後。
失業給付保險費年資歸零並不會影響勞保年資,勞保年資不會歸零。

給付方式:
合乎資格申請給付之日起七日內無法找到工作者,必須於申請後第七日親自至原申請之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認定手續,往後若仍未找到工作時,每月親自至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再認定手續,認定手續一次,再認定手續最多五次,合計最多六次。
勞保局在每次認定後大約三星期左右撥款給被保險人。

■ 所稱非自願離職
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同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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