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8日 星期日

外籍勞工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能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外籍勞工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能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書件為何?

更新日期 2005/4/22
  依原就業保險服務法第43條第5項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時,不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91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之就業服務法該項規定已經刪除。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於該法公布生效(91年1月23日)後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 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書件如下: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書被保險人蓋章欄位,如外籍人士以中文名字加保,應加蓋印章,如係英文名字加保,以簽名辦理)。
2. 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3. 申請人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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