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5日 星期三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法令類別:
自治條例/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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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標題:
09-03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94.7.15)
條文內容: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94府行法字第094000336號令公布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有效管理及運用,應設置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及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專戶收入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身心障礙者、老人、低、中低收入戶、兒童、青少年、婦女之保護及福利相關補 助。 二、補助及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方案、急難救助、貧困學童教育紓困、營養午餐及特 殊境遇婦女或慈善公益活動之推廣。 三、修建、購置、租用與社會福利有關之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四、本專戶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五、協助安排販售彩券地點及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等公益活動相關之創新業務經費補 助。 原公益彩券盈餘支應屬法定津貼及生活補助經費額度不得成長。 第一項各款非屬法定津貼及生活補助經費合計數不得低於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數之百分之 二.0。 第一項第四款等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在同年度不得逾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數百分之0. 五。 第五條 本專戶分配款運用情形,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填具「公益彩券盈餘辦理社會福利及慈 善事業情形季報表」送財政部核備,並定期上網及報章媒體公告以昭公信。 第六條 雲林縣政府應訂定本專戶申請補助之項目、標準及作業辦法,受理縣轄內從事社會福利 服務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社團法人及非營利機關辦理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申請。 第七條 依第六條規定受補助者,應於每年七月及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將補助款執行 情形列表陳報本府。 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無故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管理機關 應予追繳並停止一年申請相關補助。 第八條 雲林縣政府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設置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 委員會;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送縣議會查照。 第九條 本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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