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長照保險給付雇用外籍看護工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長照保險給付雇用外籍看護工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作者: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

日期:

2009-03-20

內容:


原先行政院籌畫運用八百億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去年才推動,可是馬政府上台後,經建部門馬上推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要履現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政見。社福團體則質疑日本花了十年的時間來建構服務提供的體系,之後才推出介護保險,目前台灣的長照服務資源不足,而且有嚴重的城鄉差距,現在開辦長照保險,將會出現有繳費義務但是無服務提供的困境。

這些意見規劃單位聽見了,可是對應的策略竟然是給付外勞來提供長照服務,這種作法就好像由健保給付現金給醫療資源缺乏的偏僻村鎮病人,讓他們找點偏方、服用成藥或者找赤腳醫生自行了斷一樣的荒謬。

身心障礙者需要多元的照顧模式,但因缺乏完善的長期照顧的服務及規劃,目前由家庭獨自吸收大部分的照顧成本,政府則以引進外籍看護工來替代國家在照顧體系中的責任,即便是十年長照計畫也只納入50歲以上的失能者。如果長照保險能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負擔得起又有品質的照顧服務,自然是我們所樂見。但是用現金補貼身心障礙者雇用外勞,還把它當作長照給付項目,等於用小錢打發有長照服務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把提供服務資源、確保服務品質的責任推回給家庭,使照顧需求者要負擔外籍看護工不適任的風險,而且還要負擔保障外勞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的雇主責任。

既然政府發宏願,願意解決老,弱及身障者長期照顧的問題,開辦了長期照顧保險就要能夠提供服務,如果決定要運用外籍監護工成為照顧人力資源,國家就要負起引進、訓練、管理及雇用的責任,家庭根據需要購買照顧服務,由長照保險負擔費用;惟有如此,外籍看護工才能在公私領域分離的情況下,獲得工資、工作時間及休假的保障,並且可以免除引進過程中的剝削,照顧需求者也才能獲得有保障的照顧品質。

雇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長久以來被貼上剝削外勞的污名,外勞人權團體一直爭取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權益,這樣弱勢對峙的情形,在長照保險開辦後,有了制度性改變的機會,這也是長照保險規劃時必須嚴肅處理的議題。讓繳交保費的長照需求者能夠只是照顧服務購買者的單純角色,是政府最基本的承諾,否則開辦長照保險,只是為了國家想要規避減輕長照的財務支出,所設計出來向人民搶錢的幌子而已,暨便宜行事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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