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 星期五

96.12.24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社會救助法」

96.12.24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社會救助法」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 5-1 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
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
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
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
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
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
資核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 5-2 條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
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
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
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第 12 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六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36 條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
圍及用途。

第 43 條 (刪除)

社會救助法修正/雲縣低收入戶重審 明年元月底前完成

社會救助法修正/雲縣低收入戶重審 明年元月底前完成
放寬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

〔記者詹士弘/斗六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放寬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副縣長林源泉表示,新法修正後,雲林縣喪失低收入資格的四千餘戶人家可望重新恢復資格,縣府將在明年元月底前重新完成低收入資格審查,讓低收入戶在農曆過年前收到救濟金,能好過年。

雲林縣社福團體於二十日共同連署,要求立法院本會期審查通過「社會救助法修訂草案」,否則將罷選下屆立委,立院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放寬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限縮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也將經濟效益低的不動產,排除在計算範圍內,內政部社會司估計,全國將有四萬五千人受惠。

副縣長林源泉表示,雲林縣低收入戶的聲音,立法院聽到了,趕在上會期最後一天完成「社會救助法」修法,放寬外界質疑的「嫁出去女兒也要納入家庭總收入戶」規定,授權地方政府針對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彈性認定,包括出嫁女兒、分居配偶、離婚失聯或惡意遺棄等情形,可以有條件排除計算,以便利實際有困難民眾通過低收入戶申請。

林源泉指出,目前總統尚未公布實施新法,因距離農曆過年只剩下一個多月,為了讓目前四千多戶遭剔除低收入戶資格的縣民,能在農曆過年前重新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縣府已提早作業,希望在本月底前依新法編制工作手冊,並召集鄉鎮市公所進行低收入戶資格重新審核。

多數遭剔除者將可望恢復

林源泉強調,重新訪視工作希望在明年元月展開,且在元月底前完成,四千多戶遭剔除資格的低收入戶中,多數是因家庭總收入戶納入嫁出女兒,導致失格,因此多數低收入戶應該都能恢復資格。

至於少數無法恢復資格的低收入戶,林源泉表示,可能卡在「財產均分」問題上,這次修法並未變動相關條文,未來縣府可能利用行政院「脫貧脫困大溫暖計畫」等社會福利救助措施,協助低收入戶脫貧;另也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針對特殊個案進行逐項審查,讓真正需要協助的低收入戶,都能得到幫助。

低收入戶資格放寬 彰縣社局展開複查

低收入戶資格放寬 彰縣社局展開複查
依修正案 再審低收入戶資格

〔記者吳為恭/彰化報導〕彰化縣今年的低收入戶經縣府社會局審查後,比去年少了一千多戶,被剔除資格的低收入戶串聯醞釀抗議,社會局社會救助課表示,總統已在十六日公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放寬審查標準,有些家庭將可重獲低收入戶身分,社會局將展開複查。

去年全縣低收入戶共五千餘戶,今年審查通過的低收入戶約四千戶,比去年少了一千多戶,和社會經濟不景氣的觀感並不相符,這是因為民國九十四年修正低收入審查標準,資格認定緊縮有關,因此,近三年來,低收入戶數越來越少。

民意機關及民間團體一再反映上述情況不合理,因此,立法院已在去年底的上一會期最後一天修正社會救助法,放寬資格,總統並於前天公告實施。

雖然總統已在前天公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但是,不少今年被剔除資格的原本低收入戶已在日前展開串聯,醞釀凝聚力量,再向社會局抗議。

一位張姓婦女表示,離婚婦女其娘家的經濟狀況被納入計算,而丈夫死亡的婦女,其公婆的財富也都被納入計算,也有身心障礙者,其父母的財產也被納入計算,使得低收入資格被剔除,讓人感到很離譜。

家庭人口 修正案已放寬標準

社會局社會救助課長許芳瑜指出,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放寬低收入戶計算家庭人口的範圍,授權地方政府針對未負擔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彈性認定,譬如說,嫁出去的女兒若有特定境遇,不再把娘家的財產納入計算,如此一來,不少有實際生活困難者將得以通過低收入戶資格審查。

許芳瑜強調,社會局已函請各地公所重新將剔除的名單再度送社會局審查,預計上千戶將重新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並追溯到元月一日起計算。

2008年1月8日 星期二

張揆:97年5月2日上路 20%盈餘補助社福

運動彩券/張揆:97年5月2日上路 20%盈餘補助社福
2007/12/05 12:06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張俊雄今(5)日上午在行政院會上宣布,運動彩券將在97年5月2日正式上路。張揆並指出,未來運動彩券盈餘的80%,將專供舉辦國際認可競賽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另外,20%則作為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的支出。

張揆表示,為了讓國內體育運動長遠發展,在財政部、體委會等部會的規畫下,決定讓眾人期待多年的運動彩券在97年5月2日正式上路。

張揆指出,由於受限於現行「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規定,運動彩券盈餘無法提供做運動發展之用,因此,本次財政部檢討修正本條例,決定將80%的運動彩券盈餘,專供舉辦國際認可競賽活動及發展體育運動之用,另外,20%的盈餘仍作為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的支出。

此外,政府也將透明公開的監理程序,管理運用彩券盈餘,此作法不僅符合發行運動彩券的宗旨,以及體育界的期盼,也可以將運動彩券的盈餘挹注在提昇整體社會福利跟提昇健康的品質,達成雙贏目標。

感受謙虛、堅忍、遠見的力量 社會關懷、夢想實踐者 陳英俊董事長的康揚人生

12/27(三)晚上八點 新雲林之聲廣播電台 Fm 89.3   明瑟邀請您一起現收聽~   感受謙虛、堅忍、遠見的力量  社會關懷、夢想實踐者 陳英俊董事長的康揚人生   來自宜蘭礁溪農村的他   是怎樣的起心動念   可以用四十多年、半輩子的歲月   投入在研究製造 更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