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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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總統華總義字第4488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總統華總義字第880014863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91號令修正公布
法條條號 法條內容
第 1 條 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公益彩券發行之種類及總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 5 條 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法所稱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6 條之ㄧ 前條第三項所設之監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其獲配盈餘,俟其改善後再行撥付。情節嚴重者,得追回其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該款項之保管及運用辦法。
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6 條之二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第 6 條之三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第 7 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第 9 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 10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 11 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12 條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但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者,得分期給付。
第 13 條 中獎之公益彩券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第 1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第 18 條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第 19 條 (刪除)
第 20 條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第 2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總統華總義字第4488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總統華總義字第8800148630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91號令修正公布
法條條號 法條內容
第 1 條 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公益彩券發行之種類及總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 5 條 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法所稱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6 條之ㄧ 前條第三項所設之監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各受配機關未依監理委員會決議配合執行,或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發行機構緩撥、扣發其獲配盈餘,俟其改善後再行撥付。情節嚴重者,得追回其已分配款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該款項之保管及運用辦法。
盈餘運用考核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 6 條之二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
第 6 條之三 各受配機關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前項以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者,應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之行庫設立專戶儲存。
第 7 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第 9 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 10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公益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洩密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 11 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12 條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但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者,得分期給付。
第 13 條 中獎之公益彩券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支出獎金違反第五條規定比率者。
二、銷管費用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率者。
第 1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第 18 條 經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處罰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仍未改正者,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加處一倍至五倍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發行機構之發行期數、發行張數或經銷商數目。
二、停止受委託機構發行或銷售公益彩券。
三、限制經銷商之銷售期數、銷售張數或取銷經銷商資格。
第 19 條 (刪除)
第 20 條 公益彩券發行後,若有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函送立法院同意後,得停止其繼續發行。
第 2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7年4月28日 星期六
商機二百億 運動彩券 銀行競標搶破頭
商機二百億 運動彩券 銀行競標搶破頭
【唐玉麟/台北報導】
隨著王建民熱,運動彩券商機興起!財政部周三將邀集有競標意願的中信銀、北富銀、高雄銀、台新銀等四家銀行開會,台彩與北富銀指出,他們相當看好明年發行運動彩券市場商機,初估每年上看一至二百億元。
甚至體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雨鑫昨天表示,目前體委會初估每年運動彩券銷售額為五十億,是相當保守,俟運動彩券發行二、三年後,商機無窮。
「目前台灣地下彩迷對美國大聯盟與NBA賭注,每天新台幣一億,一年就達三百億元」陳雨鑫說,這些都是運動彩券潛在商機。
為爭奪明年運動彩券發行權,北富銀上周已邀請美國合作技術廠商集太(GTECH)高層來台,聲稱運動彩券一年銷售額將在二百億元。台彩公司則在今天下午邀請全球運動彩券最大軟體廠商希臘INTRIOT執行長來台,研商運動彩券相關事宜。台彩董事長尚瑞強說:「運動彩券勢在必得」。
「美國大聯盟的王建民、曹錦輝、松坂大輔、鈴木一朗、松井秀喜,美國職籃姚明」,尚瑞強說,這些亞裔運動明星,越來越被國人熟悉,將會炒熱明年運動彩券買氣,初估運動彩券每年銷售額達一百億元。
北富銀資深副總經理楊瑞東指出,運動彩券與公益彩券不同,運動彩券相當複雜、產品又多元,但北富銀以平常心競標,當然希望爭奪此發行權。
克服時差 開放網路下單
陳雨鑫強調,未來運動彩券發行,將開放網路、電話、PDA等虛擬通路下單,以克服美國大聯盟、NBA籃球賽、歐洲足球賽等海外比賽時差問題,提高銷售管道。甚至陳雨鑫說,目前民視等電視台不斷轉播美國職棒,這對明年發行運動彩券是很好的「全民教育」。
因應運動彩券發行,財政部在本周三(五月二日)邀集有競標意願中信銀、北富銀、高雄銀、台新銀等四家銀行開會,研商發行機構遴選條件,且預定五月公告,七月底截止送件、八月底決標,明年上半年正式發行。
【唐玉麟/台北報導】
隨著王建民熱,運動彩券商機興起!財政部周三將邀集有競標意願的中信銀、北富銀、高雄銀、台新銀等四家銀行開會,台彩與北富銀指出,他們相當看好明年發行運動彩券市場商機,初估每年上看一至二百億元。
甚至體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雨鑫昨天表示,目前體委會初估每年運動彩券銷售額為五十億,是相當保守,俟運動彩券發行二、三年後,商機無窮。
「目前台灣地下彩迷對美國大聯盟與NBA賭注,每天新台幣一億,一年就達三百億元」陳雨鑫說,這些都是運動彩券潛在商機。
為爭奪明年運動彩券發行權,北富銀上周已邀請美國合作技術廠商集太(GTECH)高層來台,聲稱運動彩券一年銷售額將在二百億元。台彩公司則在今天下午邀請全球運動彩券最大軟體廠商希臘INTRIOT執行長來台,研商運動彩券相關事宜。台彩董事長尚瑞強說:「運動彩券勢在必得」。
「美國大聯盟的王建民、曹錦輝、松坂大輔、鈴木一朗、松井秀喜,美國職籃姚明」,尚瑞強說,這些亞裔運動明星,越來越被國人熟悉,將會炒熱明年運動彩券買氣,初估運動彩券每年銷售額達一百億元。
北富銀資深副總經理楊瑞東指出,運動彩券與公益彩券不同,運動彩券相當複雜、產品又多元,但北富銀以平常心競標,當然希望爭奪此發行權。
克服時差 開放網路下單
陳雨鑫強調,未來運動彩券發行,將開放網路、電話、PDA等虛擬通路下單,以克服美國大聯盟、NBA籃球賽、歐洲足球賽等海外比賽時差問題,提高銷售管道。甚至陳雨鑫說,目前民視等電視台不斷轉播美國職棒,這對明年發行運動彩券是很好的「全民教育」。
因應運動彩券發行,財政部在本周三(五月二日)邀集有競標意願中信銀、北富銀、高雄銀、台新銀等四家銀行開會,研商發行機構遴選條件,且預定五月公告,七月底截止送件、八月底決標,明年上半年正式發行。
擬採資格標 明年六月前發行
擬採資格標 明年六月前發行
【唐玉麟/台北報導】
受中信金與台彩發行公益彩頻頻凸槌事件影響,上周五體委會正式送交財政部「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公告事項草案」,決定剔除「價格標」,以營運及管理能力等條件的「最有利標」,俗稱資格標,作為明年運動彩券發行權得標主。
對此台彩公司董事長尚瑞強說,他非常贊成。北富銀資深副總經理楊瑞東表示,若採價格標,他們無法接受,若採資格標,他們願意全力以赴。
上周五體委會提出草案建議,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內容,主要有三個指標:包括運動彩券的營運及管理能力占三○%、財務規畫占一五%、經銷商遴選與管理占一五%,計占六成,並無當時中信銀得標時回饋金(即「價格標」)要求,顯示中信銀要囊括運動彩券權發行權,必須加把勁。尚瑞強指出,目前當務之急,確保公益彩券系統穩定無問題,才能爭取運動彩券發行權。
北富銀認為,若考量社會資源,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由同一家銀行取得發行權,比較好,但問題是,中信銀與台彩今年元月發行公益彩券以來,問題重重,逼使財政部不得不開放競標。
目前體委會規畫運動彩券投注標的是美國職棒與美國職籃,甚至不排除有中華職棒。尚瑞強、楊瑞強等人均建議,初期運動彩券發行,應以公信力強、制度完善的美國職棒與美國職籃為主,至於中華職棒打假球疑慮尚未消除前,暫緩作為投注標的。
目前體委會規畫明年一月一日發行運動彩券,尚瑞強認為,時間太趕,建議應在明年六月發行。陳雨鑫表示,或許明年元旦發行太趕,但希望越快越好。
【唐玉麟/台北報導】
受中信金與台彩發行公益彩頻頻凸槌事件影響,上周五體委會正式送交財政部「運動特種公益彩券公告事項草案」,決定剔除「價格標」,以營運及管理能力等條件的「最有利標」,俗稱資格標,作為明年運動彩券發行權得標主。
對此台彩公司董事長尚瑞強說,他非常贊成。北富銀資深副總經理楊瑞東表示,若採價格標,他們無法接受,若採資格標,他們願意全力以赴。
上周五體委會提出草案建議,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內容,主要有三個指標:包括運動彩券的營運及管理能力占三○%、財務規畫占一五%、經銷商遴選與管理占一五%,計占六成,並無當時中信銀得標時回饋金(即「價格標」)要求,顯示中信銀要囊括運動彩券權發行權,必須加把勁。尚瑞強指出,目前當務之急,確保公益彩券系統穩定無問題,才能爭取運動彩券發行權。
北富銀認為,若考量社會資源,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由同一家銀行取得發行權,比較好,但問題是,中信銀與台彩今年元月發行公益彩券以來,問題重重,逼使財政部不得不開放競標。
目前體委會規畫運動彩券投注標的是美國職棒與美國職籃,甚至不排除有中華職棒。尚瑞強、楊瑞強等人均建議,初期運動彩券發行,應以公信力強、制度完善的美國職棒與美國職籃為主,至於中華職棒打假球疑慮尚未消除前,暫緩作為投注標的。
目前體委會規畫明年一月一日發行運動彩券,尚瑞強認為,時間太趕,建議應在明年六月發行。陳雨鑫表示,或許明年元旦發行太趕,但希望越快越好。
台灣將發行「運動彩券」,簽注標的可能包括中華職棒、美國職籃NBA、歐洲足賽等。
台灣人賭性堅強,從早期的愛國獎券,到大家樂、六合彩及後來的公益彩券,都獲廣大彩迷支持;未來彩迷們將有更多選擇了!最快明年第一季,台灣將會發行「運動彩券」,簽注標的可能包括中華職棒、美國職籃NBA、歐洲足賽等。 運動彩券將上路,不論是彩券迷或是體育迷都感到迫不及待,不過,體委會官員不諱言,運動彩券的困難,就是在於需求面的基礎不夠大。
彩券業者GTECH的全球副總裁Bob Vincent也指出,體育彩券比公益彩券複雜許多,由於賠率可被估算,並可視球員、天候、過去成績及投注期間長短而變動,甚至到比賽中場都可下注,因此,銷售或技術人員都須具備專業性。
對於市場關注的運動彩券發行案,目前體委會已將發行需求規畫報告提交財政部,為考量與國際接軌,以及運動彩券公平性、公正性,財政部主張初期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以國外職棒、職籃為主,如美國大聯盟、NBA,至於,賽車、賽馬等競技型運動,暫時未考慮納入運動彩券發行。
體委會初步規畫,每年運動彩券營業額為40~50億元,對投注標的,必須考量安全性防弊機制,因此體委將會參酌香港、新加坡等地發行運動彩券成功案例,獎金分配部份,採取最高比重為總銷售額75%,其餘為管銷費用與盈餘分配之用。
此外,體委會規畫這次運動彩券發行權的發行時間,將在民國102年12月31日結束,與中信銀取得公益彩券發行權截止時間相同,自民國103起,財政部對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發行權,一併共同對外招標,且同時發行。
據了解,五月中旬就會公告有意投標銀行的需求及規範,公告發佈二個月內進行公開招標,目前有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和高雄銀行四家表達興趣,依據進度,最快六月份就能知道,由那家銀行負責發行。
彩券業者GTECH的全球副總裁Bob Vincent也指出,體育彩券比公益彩券複雜許多,由於賠率可被估算,並可視球員、天候、過去成績及投注期間長短而變動,甚至到比賽中場都可下注,因此,銷售或技術人員都須具備專業性。
對於市場關注的運動彩券發行案,目前體委會已將發行需求規畫報告提交財政部,為考量與國際接軌,以及運動彩券公平性、公正性,財政部主張初期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以國外職棒、職籃為主,如美國大聯盟、NBA,至於,賽車、賽馬等競技型運動,暫時未考慮納入運動彩券發行。
體委會初步規畫,每年運動彩券營業額為40~50億元,對投注標的,必須考量安全性防弊機制,因此體委將會參酌香港、新加坡等地發行運動彩券成功案例,獎金分配部份,採取最高比重為總銷售額75%,其餘為管銷費用與盈餘分配之用。
此外,體委會規畫這次運動彩券發行權的發行時間,將在民國102年12月31日結束,與中信銀取得公益彩券發行權截止時間相同,自民國103起,財政部對公益彩券與運動彩券發行權,一併共同對外招標,且同時發行。
據了解,五月中旬就會公告有意投標銀行的需求及規範,公告發佈二個月內進行公開招標,目前有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和高雄銀行四家表達興趣,依據進度,最快六月份就能知道,由那家銀行負責發行。
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
雲林縣公益彩券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94.12.12 訂定「雲林縣公益彩券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
一、雲林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局長、財政局長及主計主任等三人。
二、雲林縣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派兼或聘任之。
第 5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
第 6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項下支應。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
一、雲林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局長、財政局長及主計主任等三人。
二、雲林縣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派兼或聘任之。
第 5 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
第 6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第 8 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項下支應。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基本工資 調高到17123元

基本工資 調高到17123元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許麗珍/台北報導】
2007.04.28 03:18 am
行政院勞委會昨天開會討論調漲基本工資,會前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前往抗議,並強調台灣的基本時薪已不及南韓的一半。記者周永受/攝影
行政院長蘇貞昌預定下周一公布基本工資漲幅,趕在五一勞動節前宣布。勞委會昨天確定,基本工資漲幅在百分之七點五至九點五間,並送交行政院核定,預定七月實施。
行政院高層定調,基本工資調幅約為百分之八點一,也就是從現行的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增加一千二百八十三元,調高至一萬七千一百廿三元。
這是近十年來首次調高基本工資,預估將有一百七十二萬名勞工受惠。但基本工資確定調高,影響所及,不只是勞保費、勞退受影響,低收入戶補助的門檻也將放寬,健保費也要跟著調漲。
勞委會表示,未來基本月薪將從現在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調高至一萬七千廿八元至一萬七千三百四十五元之間。時薪由現行的六十六元提高至九十三至九十五元。
勞委會副主委曹愛蘭表示,以前不少相關津貼或措施都引用基本工資做為依據,其實都是錯的,「未來希望健保費能與基本工資脫鉤」。
勞委會昨天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委會主委李應元會後表示,除了調幅外,其他結論還包括:外勞薪資不脫鉤;部分計時人員的時薪將回歸勞基法,也就是假日應給薪。
昨天決議,基本工資最多將調漲一千五百零五元,最少也會調漲一千一百八十八元。勞保第一級投保薪資將「跳三級」,從原來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提高至一萬七千四百元,勞工每年將增加二百四十元勞保費,雇主每年為每名勞工多支出八百四十元。

昨天也決定,未來每年將依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基本工資,讓調整機制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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